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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BY2组合、美籍歌手潘玮柏、韩国歌手金韩一等到浙江省演出的批复

文化部关于同意新加坡歌手林俊杰、BY2组合、美籍歌手潘玮柏、韩国歌手金韩一等到浙江省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1〕44号)


浙江省文化厅:
  你厅浙文外[2010]633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新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邀请新加坡歌手林俊杰、BY2组合(白玮玲、白玮芬);美籍歌手潘玮柏、袁咏琳;韩国歌手金韩一,于2011年1月21日到浙江省杭州市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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