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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1]67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福州红庙岭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的请示》(闽环保科〔2010〕4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
为保障环境安全和公共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应自行处理,达标排放。
二、
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的排放控制,应严格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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