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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环办[201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动态监控和管理,我部依据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筛选原则和方法,并充分征求各地及相关部门意见,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进行了调整更新,现将《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印发给你们。按有关要求,名单中所列全部企业必须纳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的重点调查范围,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附件:1.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筛选原则和方法

  2.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略)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筛选原则和方法

  一、目的及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根据《环境统计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7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等有关要求,筛选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二、筛选原则

  (一)以2009年度环境统计数据库为基础,补充增加规模以上的重点行业企业,以及《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涉及的工业企业。

  (二)筛选因子:废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砷、六价铬、铅、镉、汞;废气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三)一定规模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厂纳入国家重点监管范围。

  三、筛选方法

  (一)按照筛选原则,依据2009年度环境统计数据库和《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确定初筛名单。

  筛选废气企业。以2009年度环境统计数据库为基础,工业企业分别按照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大小排序,筛选出占工业排放量65%的企业,取并集形成废气企业初筛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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