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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各地要统筹制定项目实施整体规划,分期分批实施,依据规划和项目轻重缓急,分年度上报。民政部每年将按照省级民政部门报告中排定的顺序,结合其他条件,审核确定资助数量。2008年上报的建设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省级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划单位数量的1/5,应排列好项目顺序,具体资助数量根据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额度确定。

  (三)计划项目要设立统一标识。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设立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标识的通知》(民办函〔2006〕264号)精神,“全国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计划”项目,应在主体建筑物的显著位置设立永久性标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充分整合现有专项工程建设工作机构和组织体系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计划项目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要着力加强对项目规模布局、建筑设计、工程进度、管理机制、资金拨付和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和管理。民政部将采取查阅书面报告、实地抽查、异地互查等方式,对实施“全国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计划”的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地方,将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下一年度部资助额度。

  (二)加大投入,重点保障。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要求,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将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纳入当地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建设规划和政府财政预算。要从本级留成的彩票公益金中拿出一部分,专项用于资助“全国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计划”的配套投入。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计划项目的实施。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级民政部门要抓住实施“全国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计划”的契机,切实加强对公益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效果的宣传,彰显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努力实现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和发行之间的良性互动。

  (四)加强协调,严格施工。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国家对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在规划用地、建设、电信、用水、用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要建立项目法人负责制,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和建筑设计标准办事,保证工程项目按要求、保进度、高质量完成。要加大各方面工作力度,确保社会福利中心建成后,设施资源不浪费、不改变用途,机构能够正常运转、持续运行、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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