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因地制宜。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应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综合考虑人口和需求等因素,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对于社会福利中心尚为空白的地区,应优先安排,重点支持。

  (二)统筹规划。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应符合区域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对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等进行统筹规划和合理配置,确保能够基本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三)以人为本。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应根据老年人等福利服务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配备设施,满足需要,体现特点,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等服务。

  (四)效益优先。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建立资金的全程监督和评估机制,依规使用,厉行节约,在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管理费用,提高投入产出效益。

  二、资助范围

  (一)尚没有老年人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或者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的县、市辖区,新建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的;

  (二)已建、在建老年人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或者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的县、市辖区,改扩建成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的。

  三、资助标准

  社会福利中心的建设规模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民政部将安排一定额度的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予以支持。2008年度,集中资助各地新建和改扩建一批社会福利中心。

  (一)资助原则。区分东部和中西部,区别新建和改扩建,实施有差别的定额资助。

  (二)新建项目。中西部地区新建社会福利中心,每个项目资助150万元;东部地区新建社会福利中心,每个项目资助100万元。

  (三)改扩建项目。中西部地区改扩建社会福利中心,每个项目资助80万元;东部地区改扩建社会福利中心,每个项目资助50万元。

  四、申请资助的条件和要求

  (一)各省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审查所辖区域内的社会福利中心项目申请,在2008年10月31日前向民政部上报本年度项目申报计划及有关材料。上报材料中,新建项目须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批复(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改扩建项目须提交法人证书(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等有效证明。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