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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3、加强对机构和高管的监管。一是严把机构准入关。严格执行机构批设的规定,加强与保监局的联动,把分支机构批设与公司的经营状况挂钩,对违法违规多、制度不完善、现在或预测不正常亏损、发展理念不清的公司严格控制机构铺设。二是严把高管准入关。严格执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完善不良记录档案并加大信息共享,防止高管“带病”上岗或转岗。严格执行考试及谈话制度,加强审计。

  4、加强对产品的监管。一是加强产品准入审核。严格执行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产品审核实行与公司资本金和偿付能力、风险管控水平及违规情况、产品开发队伍建设“三挂钩”。二是继续对明显不符合法规和市场要求的产品进行专项清理。三是做好电销业务统计分析及监测工作,规范发展电销业务。四是积极推进财产险产品保单通俗化、标准化工作。

  5、着力维护好消费者利益。继续做好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工作;加大对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投诉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加强对拖赔、惜赔与无理拒赔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电话网络营销模式,严禁误导宣传和强行承保;加大信息披露力度,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确保投保人明明白白消费,让广大消费者自主选择偿付能力充足、依法合规经营的保险机构的相关产品和服务。

  (三)进一步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范财产险市场秩序和防范风险的长效机制

  1、完善规范市场秩序制度。一是研究出台《财产保险公司违法经营行为处罚办法》。二是认真抓好《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的落实,强化中介业务手续费必须每宗跟单支付、集中支付、零现金转帐支付。三是完善“见费出单”制度,将“见费出单”推广到企财险、农险等非车险领域。四是完善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将查询范围扩大到非车险,实现全险种查询,增加手续费、渠道等可查询信息,加大对自主查询制度的推广宣传力度。五是积极探索下级公司违法违规追究上级公司责任的办法。

  2、稳步推进产品费率市场化进程。非车险在原基本市场化基础上进一步予以完善;交强险在江苏地区试点基础上,鼓励符合条件地区扩大差别费率试点范围;商业车险以深圳等地费率浮动试点改革为基础,扩大试点内容和范围,加大推进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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