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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五)健全灾害信息员职业技能鉴定站运行管理制度。

  各地要按照《关于印发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民人劳字〔2007〕23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管理制度、学习工作制度、财务制度、年度计划、年度总结等在内的职业技能鉴定站规章制度,强化管理,确保灾害信息员职业鉴定站有序运行。部里将对各省级灾害信息员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年度评估,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六)努力探索灾害信息员市场化服务机制。

  积极探索市场机制引入灾害信息员管理的方法和途径,按照分级负担、分类负担的原则,鼓励、吸纳保险公司和社会力量参与灾害信息员职业化建设。充分发挥灾害信息员在灾害风险监测、灾害损失评估等方面的优势,有针对性的开拓灾害保险、风险评估等新兴市场业务,建立灾害信息员合理获取市场服务报酬的机制,逐步形成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灾害信息员市场化服务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

  各级民政部门要把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提高基层应急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抓细,要在民政部技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总体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规划,分年度逐级分解落实部里确定的目标任务,确保这项工作宣传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要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要进行督促。

  (二)创造条件,落实经费装备。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的形势和要求,积极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争取将灾害信息员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给灾害信息员适当补助,并配备交通、通信等必要的工作装备,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三)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救灾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要主动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联系,取得支持。要加强与国土、水利、林业、气象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理顺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丰富和完善灾害信息员的职责内容,综合发挥灾害信息员在各类灾害预警预报、灾情报送、灾害评估、灾害救助、防灾减灾知识宣传、避难场所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实现“一专多能”和“一人多用”,推进灾害信息员的职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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