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开展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按照《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本行政区域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设置基本标准审批社会福利机构,依法将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作为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前置条件,并作为年检的重要内容。要督促救助、敬老机构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严格依法实施社会福利机构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按照职责划分,将社会福利机构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
各地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共同把好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源头关,坚决取缔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深入推进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各地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不同类型社会福利机构的特点,督促和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全面贯彻落实《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WS308-2009)、《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9-2001)、《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10-2001)等规章和标准,建立完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一是要针对社会福利机构因卧床吸烟和用火、用电造成火灾多的特点,制定落实严格的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二是要结合服务对象特点,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强的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切实做到一旦出现险情,能够快速有效疏散逃生;三是要加强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指导和督促社会福利机构配备符合服务对象感知特点的报警和疏散逃生设施;四是要建立完善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不断提高社会福利机构内部消防管理水平和自防自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