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9〕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
近年来,我国社会福利机构发展迅速,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福利类收养单位3.8万个,床位数268万张,收养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服务对象214万人。此外由民政部门直属或管理的收养类优抚事业单位1600余个,床位数11万张,收养优抚对象8万人。但是,由于安全意识淡薄和消防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地区社会福利机构特别是民办养老机构相继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了严重人员伤亡和恶劣社会影响。为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现就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含各类优抚机构、救助敬老机构和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收养类机构,下同)消防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目前,我国正处于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的时期,社会的福利服务需求日益增长。由于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是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他们大多行动不便、存在认知障碍,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同时,一些社会福利机构存在建筑耐火等级低、消防设施器材不完善以及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火灾隐患整改不及时等问题,火灾风险明显增大。
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不仅有利于保护社会特殊群体的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稳定发展,而且有利于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各地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社会福利机构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合力做好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各地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联合对辖区内的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全面细致地排查,掌握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状况,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对于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逐一督促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限期予以清除。对于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专题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时予以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