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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三、做好“四个结合”,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要认真开展以深基坑、脚手架为重点的预防坍塌事故的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检查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既要加强全面监督检查,更要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安全形势不好的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二是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既要求企业基层加强对自身检查,又要组织力量对管辖地区的项目、工地进行抽查。三是经常性检查与集中专项检查相结合,既要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又要专门组织力量,对突出问题、专项问题进行集中专项监督检查。四是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既要有通知、有准备的监督检查,又要在不通知情况下暗查暗访,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排除安全隐患。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

  各地要加大建筑施工企业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三个加强、三个并重”,即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做到立法与执法监督检查并重;加强市场清出管理,做到市场准入管理与市场清出管理并重;加强资质资格审批动态管理,做到资质资格审批与后续动态管理并重。要严肃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压缩合理工期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在新闻媒体上通报违法违规企业查处情况,引导市场、引导业主选用诚信企业和质量安全业绩好的企业。

  要高度重视事故查处工作,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严肃查处每一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其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该吊销的要吊销,该降级的要降级,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暂扣,该清出建筑市场的要及时清出市场;对有违法行为的注册执业人员,依法该吊销证书的要吊销证书,该停止执业的要停止执业。同时各地要加强事故查处情况的上报工作,将每一起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处罚情况及时上报我部。

  五、加强基础工作,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法规制度建设,研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要积极开展以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重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全社会关注、重视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建筑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安全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水平。要加大建筑安全生产费用的保障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增加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能力和政府安全监管效能,全面提升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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