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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建办质[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部工作部署,现就2011年进一步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部署落实,为“十二五”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创造良好开局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也是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做好今年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按照《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部署落实工作。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中,要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十二五”开局之年的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创造良好的基础。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及我部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针对每一项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要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切实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要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要制定并严格落实企业和施工现场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在建的工程项目,要有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监理负责人在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对于有关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按擅离职守处理,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于发生事故而没有负责人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制定并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重大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重大隐患,企业负责人要现场监督整改,确保消除隐患。要制定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制度。重大事故查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直接督办,较大事故由部督促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办,其他事故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办。事故查处情况要在媒体上予以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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