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检查整治工作方案,组织有关力量集中开展检查整治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查任务。
(二)加大整治力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验机构,环保部门应视情况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罚款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由省级环保部门取消其承担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资格,并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快委托进程。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要加强与公安、质检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深入推进检验机构环保委托工作,特别是尚未开展委托工作的地区,要攻坚克难,尽快建立委托管理制度,全面规范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
(四)完善监管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把集中检查和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继续推进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抓紧建立和完善机动车环保管理数据库;积极推进检验机构环保在线监控设施的安装工作,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机动车环境管理长效机制。
请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于2011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检查整治工作报告(报告大纲见附件二)和检验机构检查整治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三)报送我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环境保护部污防司 崔明明;电话:(010)66556238,传真:(010)66556248
附件:1.重点内容
2.报告大纲
3.情况汇总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重点内容
检查内容
| 检 查 项 目
| 检查情况
| 整治措施(主要针对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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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委托情况
| 1.检验机构是否具备省级环保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委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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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环保检验委托证书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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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按照委托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检测地址开展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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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运行和质量管理情况
| 4.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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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检测标准和规范的使用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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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检测报告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数据审核和把关程序是否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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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检验报告和标志核发是否有效衔接,标志是否按规定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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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检测数据是否按规定保存2年,是否按时向环保部门报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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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设备使用和维护情况
| 9.检测设备、标准物质计量认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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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是否建立检测设备运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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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检测设备是否满足自动化管理要求(具备自动打印和检验结果保存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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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检测设备是否按时进行日常运行维护和校准,并保存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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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技术水平
| 13.检测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或接受过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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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检测人员现场操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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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监管情况
| 15.省级和地级城市机动车环保监管机构建立和监管人员配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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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是否建立机动车环保管理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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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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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开展环保监督性抽测、检测线比对和人员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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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检验机构环保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及与环保部门联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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