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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检查整治工作方案,组织有关力量集中开展检查整治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查任务。

  (二)加大整治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验机构,环保部门应视情况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罚款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由省级环保部门取消其承担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资格,并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快委托进程。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要加强与公安、质检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深入推进检验机构环保委托工作,特别是尚未开展委托工作的地区,要攻坚克难,尽快建立委托管理制度,全面规范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

  (四)完善监管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把集中检查和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继续推进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抓紧建立和完善机动车环保管理数据库;积极推进检验机构环保在线监控设施的安装工作,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机动车环境管理长效机制。

  请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于2011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检查整治工作报告(报告大纲见附件二)和检验机构检查整治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三)报送我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环境保护部污防司 崔明明;电话:(010)66556238,传真:(010)66556248

  附件:1.重点内容

  2.报告大纲

  3.情况汇总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重点内容

检查内容

检 查 项 目

检查情况

整治措施(主要针对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检验机构委托情况

1.检验机构是否具备省级环保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委托证书

  

2.机动车环保检验委托证书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3.是否按照委托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检测地址开展检验工作

  

检验机构运行和质量管理情况

4.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备

  

5.检测标准和规范的使用是否准确

  

6.检测报告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数据审核和把关程序是否建立

  

7.检验报告和标志核发是否有效衔接,标志是否按规定核发

  

8.检测数据是否按规定保存2年,是否按时向环保部门报送信息

  

检测设备使用和维护情况

9.检测设备、标准物质计量认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10.是否建立检测设备运行记录制度

  

11.检测设备是否满足自动化管理要求(具备自动打印和检验结果保存功能)

  

12.检测设备是否按时进行日常运行维护和校准,并保存相关记录

  

检测人员技术水平

13.检测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或接受过相关培训

  

14.检测人员现场操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环保部门监管情况

15.省级和地级城市机动车环保监管机构建立和监管人员配备情况

  

16.是否建立机动车环保管理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17.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情况

  

18.开展环保监督性抽测、检测线比对和人员培训情况

  

19.检验机构环保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及与环保部门联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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