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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6年3月26日 财税字〔199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14号)的精神,为逐步缩小中西部与东部经济发展的差距,促进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的顺利实施,经研究,现对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但不得短于以下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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