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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农电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农电企业
 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3月18日 财税字〔1996〕29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等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的电力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农电企业销售东北电网的电力,恢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相应调整发电厂预征的增值税的定额和供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征收率,另行下达。
  三、以上规定除居民生活用电外,其它用电自1996年2月1日起执行,居民生活用电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明电〔1995〕1号第8条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电力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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