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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
 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 财税字〔199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底以前,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1.《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规定。
  2.《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号)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规定。
  3.《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预明电字第3号)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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