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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
 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 财税字〔199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3号)《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福利、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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