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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2.补充养老保险的对象
  按本市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公司员工(不含临时工)。
  三、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及管理
  1.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其水平应根据公司经济效益状况上下浮动,每年四月确定当年缴费的额度。
  2.本公司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在应付工资中列支。
  3.补充养老保险费每月缴纳,并由公司转入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该基金的管理、计息的利率增值的运行方式,参照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应规定实施。
  4.公司在规定的范围内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免征税、费。
  5.公司为1994年及以后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员工建立个人帐户,每月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记帐,复利计息,利率按社会保险管理局的规定执行。
  四、补充养老保险的享受条件、保险水平及支付办法
  1.1994年及以后本公司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可以将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本金及利息)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2.对于已经退休的人员,根据退休年限长短,按月发放补充养老金。自1994年起,凡退休年限在5年以内(含5年),按每月50元发放;退休年限在5年以至10年的,按每月60元发放;退休年限在10年以上至15年的,按每月70元发放;退休年限在15年以上的,按每月80元发放。上述标准可以随公司经济效益浮动并适时调整。
  五、补充养老保险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主管局及社会保险局批准后实施。
  六、设立本公司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由行政、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补充养老保险的日常业务,由公司劳资、财务部门负责。
  七、本方案自一九九四年元月起试行。

附件三
          电力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一九九二年颁布)

  一、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性质和用途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在职职工实行的一种养老保险项目,使职工在离、退休时可以从企业得到一定数额的补充养老保险金。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1.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部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2.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对象:参加电力行业养老保险费用统筹单位的全民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1971年底以前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
  三、资金来源
  1.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不征税费。
  2.企业因经济效益的影响,无力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时,可暂时终止;经济效益好转后再续建。
  四、保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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