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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月6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
 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劳部发[1995]4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关于“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的规定,为建立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也对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做出明确规定。
  近年来,各地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积极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一些企业和行业也在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探索。为加快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尽快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我们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和借鉴国外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和国务院6号文件的要求,积极推动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首先抓好大中型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制定的本地区、本部门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计划和方案,应报劳动部备案。
  我们收集整理了一批国内外补充养老保险有关材料,现附后,供实践中研究参考。
附件:一、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办法
   二、上海某公司员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三、电力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四、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
   五、日本的企业年金制度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一、实施主体和条件
  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限于城镇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限于中方职工。
  2.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单独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中小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基金管理理事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行业,也可以实行全行业统一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3.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是:①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地缴纳养老保险费;②生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③民主管理基础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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