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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聘任(任命)文件;
  (5)企业当年新安置人员名单;
  (6)财务年报;
  (7)职工人数统计年报;
  (8)需要的其它材料。
  (四)劳动、税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和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定,并签署意见。对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由当地劳动部门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戳;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由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的审批手续。
  四、年检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税务部门暂缓办理手续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注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清缴享受的减免税款的处罚。
  (一)已被吊销了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隐瞒失业人员就业比例,弄虚作假的;
  (三)涂改、伪造、租借、转让《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其副本的。
  (四)违反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五、年检认证的要求
  (一)各级劳动、税务部门要将年检认证列入工作日程,并处理好年度检查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认证的关系。年度检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认证工作随时进行。
  (二)要充分认识年度检查工作的意义和作用,加强领导,成立年检认证工作领导小组,通力协作,对年度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三)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要求高、为企业办实事的工作,各地要本着为企业服务的原则,搞好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年检认证制度。
  (四)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开展年度检查时,要确保年度检查工作的质量。要组织重点抽查,抽查面不少于5%。对违反政策、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要坚持检查标准,严格按要求办事,同时,要注意简化手续,方便企业。各地要及时将年检认证的情况报劳动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本地区年检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七)各地有关年检认证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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