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

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
 (劳部发〔1996〕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管理,规范其行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给予的税收减免扶持政策,推动劳服企业的发展,发挥其创造就业岗位、平抑失业率、稳定社会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第66号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的有关规定,要加强劳服企业年度检查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认证(以下简称年检认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制度。各级劳动、税务部门每年应对本地区的劳服企业进行年检认证,并与对劳服企业享受减免税的资格审查协调进行。凡经年检认证合格的企业,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有关减免税优惠待遇。
  二、劳服企业年检认证的主要内容
  (一)招收职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安置失业人员和富余人员等累计达到规定的比例;
  (三)有工商营业执照;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机构,能正确核算企业盈亏;
  (五)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六)接受劳动、税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的情况。
  三、年检认证的范围和步骤
  (一)凡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劳服企业均应进行年检。
  (二)实行企业自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当地劳动、税务部门审定相结合的方法。
  (三)企业按照年度检查的内容和要求,首先搞好自查自检,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