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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加强邮电通信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加强邮电通信施工企业
 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2年10月20日)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通信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既要扩大施工力量,又要加强通信施工企业行业管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以确保通信全程全网的畅通,现就通信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在原定一、二、三级企业资质等级的基础上增加四级标准,并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见附件一)
  二、邮电部门所属或挂靠在邮电部门的通信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必须经邮电部门审批;地方非邮电通信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初审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
  三、申请邮电一级施工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报送邮电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送建设部审批;申请二、三级邮电施工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初审后报送邮电部审批;申请四级邮电施工企业,除广东、辽宁、北京、天津、上海省、市邮电管理局外,其他省、区由省、区邮电管理局初审后报送邮电部审批。
  广东、辽宁、北京、天津、上海省、市邮电管理局受部委托,可在部核定的数量范围内审批四级邮电施工企业,报部备案,并送一份资质等级申报表,由部发给证书。
  四、申请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见附件二)。申请一级施工企业报部一式五份,申请二、三、四级施工企业报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企业统计年报资料。
  (四)企业资金证明(流动资金应有当地银行证明材料,年施工产值,固定资产应有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五、新成立的施工企业,应当在审定资质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业登记手续。
  六、企业资质审定四年后,方可提出晋升企业资质等级的申请。在工程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资质条件有明显提高的企业,其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年限可以不受本条的限制。
  七、邮电施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当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邮电部办理企业资质等级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企业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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