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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邮电企业会计电算化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邮电企业会计电算化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1992年9月7日邮电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电企业会计电算化的管理工作,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及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结合邮电企业会计电算化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邮电部所属各级邮电企业使用计算机进行财务会计事务处理的单位。
  第三条 邮电部经营财务司负责全国邮电系统会计电算化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中提及的“系统”包括单位使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系统。“硬件”指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软件”指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和各种文档资料。

第二章 对会计电算化软件的要求

  第五条 会计电算化软件是指用于会计工作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会计核算软件必须切实具有合法性、准确性、可靠性、安全性,否则不能提供给任何单位使用。
  第六条 对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基本要求是:软件整个处理过程,从数据输入、内部处理到输出结果都要符合财政部、邮电部或邮电部审核批准的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对会计核算软件的有关规定:
  (一)软件提供的数据输入项目。满足财政部、邮电部或邮电部审核批准的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软件提供用户的会计科目编码方案符合财政部、邮电部或邮电部审核批准的会计制度中有关会计科目编码方案的规定。
  (三)软件具有必要的防范会计数据输入差错的功能。
  (四)软件的计算和结帐功能符合财政部、邮电部或邮电部审核批准的现行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
  (五)经计算机登帐处理的系统内会计凭证及据以登记的相应帐簿,软件只能提供留有痕迹的更正功能。  
  (六)软件具有按规定打印输出各种帐簿以及必要的查询功能,打印输出的帐页连续编号。
  (七)对计算机根据已输入的会计凭证和据以登记的相应帐簿生成的各种报表数据,软件无修改功能。
  (八)软件具有防止非指定人员擅自使用和对指定操作人员实行使用权限控制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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