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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持有被审计或检查单位股票、债券或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二)曾在被审计或检查单位担任职务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四)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委托事项处理的。

  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的内容包括:

  (一)签约双方及服务项目名称;

  (二)项目内容及目标;

  (三)采用的标准;

  (四)工作的范围,包括执行的专业准则;

  (五)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工作的安排,包括完成工作、出具报告的时间;

  (七)服务费用及费率的确定和支付方式;

  (八)参与项目人员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九)不得将受托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十)违约责任;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十二)双方签字、盖章及签约日期。

  第十六条 聘用协议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聘用单位应当将协议书副本报资格审查小组备案。

  第十七条 聘用协议履行中,聘用单位需追加与协议约定相同的服务内容的,在不改变协议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按各单位内部审批程序报批后,可以与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补充协议,但所有补充协议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原协议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有权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进行复查,如发现服务质量问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以及其他违法违纪情况的,可即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终止该人员参加委托事项;

  (二)按委托协议的规定,取消该项委托并不予支付服务费用;

  (三)将质量问题及违法违规情况上报资格审查小组。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小组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在服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以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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