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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财字[2011]37号)


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为规范使用财政资金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商务部制订了《商务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商务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务部以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商会、协会、学会使用财政资金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完善选聘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参照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专业服务内容包括:

  (一)内部审计;

  (二)建设项目审计;

  (三)财务咨询服务;

  (四)评估;

  (五) 除企业年报审计、工程造价咨询以外的其他服务。

  第三条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预算管理,按各单位内部审批程序报批,并在服务项目结束后支付。

  第四条 商务部财务司会同人事司、机关纪委组成审查组定期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各单位在通过了统一资格审查的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选聘。

  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及评标小组成员,与被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六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严格项目的保密管理。

第二章 资格审查标准及程序

  第七条 商务部财务司会同人事司、机关纪委等部门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统一的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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