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度检查的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1.社会团体在2009年度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依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2.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在2009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
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举办对象收取费用的;
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民政部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四、财务审计
为加强对社会团体财务监督,今后每年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财务审计将按社会团体登记证号尾数的单双号交替进行。2009年年度检查,登记证号尾数为双号的社会团体,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外,还须同时提交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社会团体在接受审计时,应当将其设立的全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合并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