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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做好全国性社会团体2009年年度检查工作的函

民政部关于做好全国性社会团体2009年年度检查工作的函
(民函〔2010〕46号)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现将《全国性社会团体2009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印送你们,该公告已登载在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请告知所主管社会团体,并督促其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全部年检材料报送我部,逾期我部将不予受理。希望各业务主管单位尽快完成初审工作,以便所主管社会团体按法律规定期限及时向我部报送年检材料。为了表彰和鼓励在评估中取得好成绩的社会团体,我部将在2009年年度检查中对获得4A、5A等级的社会团体简化手续,请予以支持。

民政部

二○一○年三月二日

  全国性社会团体2009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民政部将实施2009年度全国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跨省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中获得4A、5A等级的社会团体(发现问题的社会团体除外),2009年年度检查中只需完成网上填报步骤(网上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点击提交,显示已提交数据库即可),不需向民政部报送纸质材料,民政部将直接给予年检合格结论,并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加盖年检印鉴。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和程序

  社会团体应于2009年5月31日前按以下程序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写、报送工作。

  (一)网上填报。2009年3月17日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在首页右侧“网上办公”栏目“社会团体”下方点击“网上填报”,按照系统提示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二)报送材料。社会团体完成网上填报并提交数据库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后,连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送交民政部民间组织登记服务大厅(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505房间)。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5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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