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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组织开展民政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四)“法律六进”活动的开展情况,以及向民政工作对象普及法律知识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推进行业依法治理工作情况。

  三、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从2010年3月份开始,2010年底结束。

  (一)准备阶段(3月)。下发《民政部关于组织开展民政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民政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指导标准》(见附件)。

  各地民政部门可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检查验收方案和措施,进行动员部署,做好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自查阶段(4-5月)。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自查。自查工作要在5月底前完成,并将自查情况报部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政策法规司)。

  (三)检查阶段(6-8月)。民政部将组织若干检查验收组赴各地开展检查。检查主要采取实地考察、听取工作汇报、检查审阅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抽样调查、组织评估和测评等多种形式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各地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认真进行整改。

  各地民政部门在自查和检查的基础上,对“五五”普法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认真总结,写出总结报告,于8月底前报部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表彰阶段。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发现“五五”普法先进典型,做好先进典型的表彰工作。确定拟在全国民政系统表彰的先进典型,于10月底前报部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表彰办法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检查验收工作是“五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五五”普法工作圆满完成的重要环节,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检查验收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要内容。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出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的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和考核验收标准,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工作。

  (二)实事求是,保证质量。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及时推广先进典型。要贴近实际,扎实工作,务求实效,坚决防止形式主义。要按照“五五”普法《规划》和《决议》确定的目标要求,严格按照检查验收标准,深入细致地开展检查验收,保质保量地完成检查验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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