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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按申报条件审核上述材料原件后,汇总申报人员情况,统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报名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部门根据《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和各职业《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初审,并同时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数据采集、录入。

  (四)2009年度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实操考试单项成绩不合格的,可申请补考,填写《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补考报名表》(一式两份),参加单项考试。补考仍未通过的,合格单项成绩作废;再次申报鉴定,须按正常程序办理。

  (五)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由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部门汇总本省情况后,报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五、统一鉴定时间

  (一)理论知识考试。

  理论知识考试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制度。统一考试时间为2010年9月11日(星期六)上午9:00-11:00。

  (二)技能操作考核。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于2010年9月14日之前(含9月14日)组织实施技能操作考核。

  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及各职业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鉴定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考务管理。各地要统筹安排,加强协调,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有关规定和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制度,统一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认真做好公告发布、报名组织、资格初审、考场编排、准考证制作、考试组织、成绩登录、数据汇总等各项考务工作,为2010年鉴定工作顺利完成奠定基础。

  (二)强化技能培训。要协调培训基地和鉴定站相互配合开展工作,根据国家职业标准,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坚持“先启动培训,后开展鉴定”的原则,凡未开展培训的职业,原则上不启动该职业的技能鉴定工作。

  (三)按时申报材料。各地务必于2010年7月30日前,将本地鉴定筹备情况及《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安排汇总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报名登记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考点设置情况汇总表》和《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试卷申请函》报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同时报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报名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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