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0〕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为做好2010年全国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职业和等级

  (一)继续开展灾害信息员、假肢师、矫形器师、殡仪服务员、遗体接运工、遗体整容师、遗体防腐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等9个职业的技能鉴定。鉴定等级为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二级(技师)。其中,除灾害信息员外,其余职业实行全国统一鉴定。

  (二)进一步扩大鉴定范围。2010年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试点,鉴定等级为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四级(中级)。

  (三)提高鉴定等级。在继续开展假肢师、矫形器师、殡仪服务员、遗体整容师、遗体防腐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等7个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鉴定的基础上,视情开展部分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的鉴定。

  各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以上级别的鉴定由部统一组织。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确定本地区鉴定职业及等级。

  二、鉴定的内容

  各职业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鉴定的内容为两部分: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

  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鉴定的内容为三部分: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与综合评审。

  三、鉴定申报条件

  各职业鉴定的申报条件,均按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执行。为加快民政职业技能鉴定与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衔接,参加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或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取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四、鉴定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者,填写《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一式两份),并附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现有《职业资格证书》(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等材料原件、复印件及本人一寸照片、两寸照片各一张(背面注明本人单位、姓名,分别为办理准考证、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使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