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标准财政支出由该地区行政公检法、教育部门、农林水等部门、社会保障、农村建设、基建等公共性支出构成,根据标准财政供养人数等因素及全国统一支出水平,并适当考虑民族地区支出成本差异系数,分别计算确定。
(一)标准财政供养人数。
标准财政供养人数由标准在职职工人数和标准离退休人数构成。标准在职职工人数分为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三级计算确定,选用的计算因素包括总人口、市辖区人口、可居住面积及人口密度等。离退休人数根据财政信息系统人数确定。
(二)行政公检法部门支出。
1.人员经费。根据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支出标准核定。其中,支出标准参照平均支出水平按省级、地市级、县乡级分别核定。
2.公用经费。根据车辆燃修费、取暖费和业务费及其他公用经费分别计算。
车辆燃修费。其中,燃油费根据车辆数、单车燃油消耗量、燃油单位价格、高原燃油消耗系数和公路运输距离调整系数等因素计算确定;维修费根据车辆数与单车年维修费支出定额及路况调整系数计算确定。
取暖费。根据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取暖费标准计算。人均取暖费标准按各地冬天平均气温和相关地区取暖费支出水平分类确定。
业务费及其他公用经费。根据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支出水平核定。人均支出水平按平均支出水平按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分别核定。
(三)教育部门支出。
1.人员经费。根据教育部门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支出标准计算确定。人均支出标准参照平均支出水平按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分别核定。
2.事业费。根据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事业费支出标准计算确定。事业费支出标准参照平均支出水平按省级、地市级和县乡级分别核定。
3.取暖费。根据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人均取暖费支出标准分省级、地市级、县乡级分别计算确定。人均取暖费支出标准参照行政公检法取暖费支出标准核定。
4.校舍维修及设备购置支出。根据各地区校舍面积、学生人数等因素计算确定。
5.人口较少民族义务教育经费。根据人口较少民族学生数及生均义务教育经费标准等计算确定。
6.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改革支出。根据农村中小学生人数,免除学杂费生均标准和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生均标准计算确定。
(四)农林水等部门支出。
农林水等部门包括农林水利气象、文体广播(含计划生育)、卫生、工业交通、流通、科学、税务、抚恤社保和其他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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