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营业税。
按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建筑业、餐饮业、销售不动产和公路运输等应税品目的税基按营业收入、销售额等,税率按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公路运输)和转让无形资产等应税品目的营业税按实际收入计算。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基按消费税实际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准收入之和,税率按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确定。其中,实际有效税率根据各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收入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实际收入之和的比例确定。
(四)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
税基按企业利润,税率按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
(五)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
按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按各地人均应税工资、平均有效税率、各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计算;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税基按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收入,税率参照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其他个人所得税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实际数计算;并适当考虑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对地方的影响。
(六)资源税。
按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原煤、原油、原盐、天然气和铁矿石等应税品目的资源税税基按实际产量,单位税额分别按各地区单位税额计算确定;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资源税按实际收入计算。
(七)房产税。
税基按房产价值,税率按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
(八)契税。
税基按商品房销售额和土地出让利润,税率按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
(九)印花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罚没收入、教育费附加专项收入、其他收入(不含捐款)等按实际收入计算。
(十)中央对各地区的返还性收入、所得税基数返还、原体制补助等返还类项目、调整工资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不含民兵训练费转移支付)、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取消农业特产税减收转移支付、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结算补助、其他补助等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拨款中的分部门事业费补助和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各地区对中央的体制上解、专项上解等,按决算数据计算。
(十一)计划单列市上解收入。
按计划单列市上解省级决算数计算。
四、标准财政支出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