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下发《2007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2007年7月17日 财预〔2007〕386号)
财政厅(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的规定,中央财政因所得税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方法进行分配,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实行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国务院精神,在参照以往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2007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现印发你厅(局)。
附件:
2007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
一、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总体目标是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并适当考虑少数民族地区支出成本差异,采用规范的公式化方式进行分配,力求公平、公正。
二、转移支付额的确定
一般性转移支付额主要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以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额=(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
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范围。
三、标准财政收入的确定
各地区标准财政收入由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性收入、财力性转移支付及计划单列市上解收入构成。地方本级标准财政收入考虑实际情况,主要根据相关税种的税基和税率计算确定。中央对地方返还性收入和财力性转移支付等(扣除上解中央支出)按决算数确定。
(一)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
税基按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燃气水资源供应业和批发零售贸易业的增加值,税率按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