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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7年10月15日 财预〔2007〕43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对中央部门报送的2008年“一上”预算,经我部严格审核和认真测算,“一下”控制数测算工作已经完毕,现将部门预算“一下”预算控制数发给你们。为做好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今年6月初,财政部召开了预算布置会议,并印发了《关于编制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对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编报时间等提出了要求。为进一步提高2008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科学性,现就2008年部门预算编制和审核工作中的重点,进一步重申以下几个原则:
  一、从严从紧编制与保障重点相结合原则
  2008年部门预算编制要继续调整支出结构,保障重点支出需要,向民生、教育、社保等重点领域倾斜,优先保障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项目,保障与人民群众利益最相关的支出。同时,也要厉行节约,贯彻国务院有关降低政府行政性成本的精神,对一般性支出从紧从严审核。部门购车、出国费、会议费、招待费等行政性项目支出规模原则上不得增加。
  二、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情况相结合原则
  2008年部门预算安排,要与部门2007年预算执行情况相结合,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2007年部门预算执行进度明显偏慢的延续性项目,要认真分析,与2008年项目预算安排统筹考虑。必要的应减少2008年有关项目支出预算。
  三、预算编制与结余资金管理相结合原则
  中央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结余资金的统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部门在编报部门预算时,应主动将结余资金和下年预算安排统筹考虑。在安排2008年部门预算时应进一步做到:
  (一)部门财政拨款净结余资金全部作为新增财力与当年财政拨款安排资金统筹使用。为体现预算安排与净结余资金的统筹,财政部在进行“一下”预算时,已将部门可动用净结余资金(部门截止2006年底财政拨款净结余资金数,扣除部门截止到目前经财政部同意已动用净结余资金数及部门“一上”预算主动提出的动用净结余数额),同2008年当年安排的财政拨款指标一起,作为部门新增财力,统筹安排部门支出。部门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一下”控制数后,应将净结余资金用于安排2008年“一上”申报财政部未安排或财政部已安排但部门认为需要增加数额的项目,并在“二上”时对净结余资金使用计划单独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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