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进一步提高决算分析水平。决算分析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情况,对财政运行的基本规律和特点以及各项财税政策实施的效应等进行归纳总结,并提出有操作性的政策性意见或建议。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要紧扣财政经济运行中的重点问题,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专题研究,为财政政策调整和宏观调控提供有价值的依据。要通过上下年度对比、预决算对比以及收支结构分析等,揭示预算执行中存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方面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促进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管理的改进和完善。
第四,研究完善新的决算报表体系。要在认真做好2006年度财政决算工作的同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继续研究完善新的决算报表体系。新的决算报表体系既要适应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需要,更要兼顾现行预算管理模式,同时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实现决算自动化管理、数据库管理和立体化管理。要遵循几个原则:一是实用性。要满足现行预算管理模式的需要,确保按新的决算报表体系编制的决算既能与报人大的预算相匹配,也便于相关领导理解、使用。二是前瞻性。要留下拓展空间,以便将来根据预算管理改革和政府会计改革进程,修改补充为更完善的决算报表体系。三是信息化。要推进财政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与决算这一财政核心数据业务的融合。四是方便性。既要包括有利于财政管理的尽可能详细的数据和资料,也要实现根据决算使用者的不同管理要求,提供定制式的服务。
三、其他有关事宜
(一)关于中央补助收入的编报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上级补助收入的决算管理,地方政府要将上级政府对本地区(包括本级和下级)的税收返还及补助,全额列入本级决算,同时在本级决算中反映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及补助。各地要确保决算内容完整、数额准确,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决算的监督。
(二)2006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事项。
2006年度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结算中,属于正常上解、补助和预算执行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的事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国家统一政策,需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我部将另行下发具体结算办法。各地区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数据资料,并事先核对清楚,以便及时办理结算。2006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事项中,凡中央财政可依据金库报表、主管部门报表核实结算数据而不需地方提供有关资料的,年度执行终了中央财政会及时将结算数据发文通知各地,不再办理对账。请各地提前与金库和主管部门核对数据。
2006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单独结算事项共22项,与2005年度结算事项相比,新增1项,执行到期或因政策调整减少3项。其中新增加的“债转股企业所得税返还分成的结算”,具体内容是:经国务院批准,债转股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利润所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财政分享体制规定分别由中央与地方财政返还给债转股原企业。所得税返还资金,先由中央总金库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其中地方财政应承担部分,年终由中央财政通过结算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