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印发《备战2008年奥运会训练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7〕3号)
国家体育总局: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备战2008奥运会训练经费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备战2008年奥运会训练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年1月29日
备战2008年奥运会训练经费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队训练保障工作,加强对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训练经费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训练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专项拨款,用于国家队备战2008年奥运会训练发生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 国家队是指各奥运项目根据总局下达的编制人数组建的优秀运动队伍。
第四条 训练经费依据训练人数、训练天数(含转训天数)和经费标准核定。
(一)训练人数:按总局核定的项目编制人数计算,包括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等。
(二)训练天数:根据项目备战国际赛事训练计划进行核定。
(三)转训天数:国家队在总局直属训练基地以外训练的天数。
(四)经费标准:一般按每人每天计算。
第二章 训练经费内容
第五条 根据国家队训练的需要,训练经费支出内容包括:
(一)伙食及伙食管理费。
伙食费:指用于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训练期间的伙食支出。
伙食管理费:指为保证国家队伙食供给而支付给训练地运动员食堂的相关保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