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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04]2号)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规范你会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现印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二〇〇四年一月七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残联)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和体育工作的专项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总额为90000万元,其中:2003年至2005年安排康复项目13500万元,教育项目9000万元,扶贫项目7500万元;2003年至2008年安排体育项目60000万元(包括备战和参加2008年北京残奥会)。

  第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一)康复项目。用于社区康复训练与服务,包括配发康复训练器械、培训康复指导员、编写和制作康复教材及宣传品;为贫困残疾人配发用品用具及装配普及型大腿假肢;为贫困聋儿配置助听器及附属消耗品,补贴聋儿康复训练;对试点地区贫困精神病人实施医疗救助;资助国家医疗队对贫困麻风畸残者和贫困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

  (二)教育项目。用于资助中西部地区贫困残疾学生入学;资助新建、改建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补贴盲文教材出版。

  (三)扶贫项目。用于中西部地区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

  (四)体育项目。用于资助中国残奥代表团运动队和二线运动员训练;运动员选拔;残疾人体育专业人员培训和专项会议;体育器材和残疾人运动员特殊装备购置;体育训练基地补贴;支付训练场地租金;残疾人体育科研;国内国际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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