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固定资产重估后净值的确定。
固定资产净值可按照固定资产的成新率计算,即固定资产净值等于固定资产重估后原值乘以成新率。固定资产的成新率原则上以固定资产尚能使用年限与规定使用年
限之比来确定。"规定使用年限"可以参照《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尚能使用年限"用规定使用年限减已使用年限计算得出。
3.资产价值重估后的账务处理。
资产价值重估后,科研机构可先参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相应的账务设置和处理。待清产核资机构正式批复后,再依据批复数重新调整确定。
七、关于资金核实
资金核实是依据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对企业、单位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产权界定结果以及资产价值重估结果进行核实和账务处理,确认、核实企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本金。科研机构对在资产清查中清理出的各项财产损失,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应当按照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中央管理的移交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申报办法》(财清办字[1999]10号)第
七条、第
八条的要求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合规手续后,予以认定和申报。流动资产损失申报核减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投资损失申报核减事业基金中的投资基金,固定资产损失申报核减固定基金;不再适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可以直接申报核减固定基金,但同时应当建立相应的实物账加强管理。科研机构应根据资金核实工作结果,认真编写资金核实申报报告,编制《科研机构资产清查表》、《科研机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和《科研机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申报表》(详见附件);科研机构所办独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应当单独编制非金融企业类资产清查表、固定资产价值重估表和资金核实申报表,表式另发。科研机构应对申报报告和报表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转为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的科研机构或进入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其资金核实申报报告和报表等材料在经原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部初步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转为科技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或进入地方管理的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其资金核实申报报告和报表等材料在经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当地清产核资机构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