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资产价值重估
资产价值重估是依据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的《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对企业、单位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新估价工作。各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
(一)价值重估的范围
科研机构中未超过《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的主要固定资产,均应进行价值重估。下列资产不进行价值重估:
1.租入的固定资产(含融资租赁)。
2.1989年以后(含1989年)由于产权变动按国家规定已进行过评估的资产(凭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确认证明)。
3.在建工程和已完工未交付使用(包括试车)的固定资产。
4.已进行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房屋固定资产。
5.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6.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清理出的待界定资产。
7.科研机构所办企业的固定资产。
(二)价值重估的方法
对于符合价值重估范围的固定资产应当按下列方法进行价值重估:
1.固定资产重估后原值的确定。
1993年12月31日以前购建或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用"物价指数法"调整其原值。
1993年12月31日以后购建的固定资产原值以账面值为准。对账外固定资产,能确定其购建时间的,按本款规定确定其原值;不能确定购建时间的,按同类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物价指数法"是指以资产购建年度的价格为定基价格,按《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中列出的价格指数,对资产价值进行调整估价的方法。即:企业、单位根据《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列出的产品价格指数或小类价格指数,逐项进行资产的价值重估。"物价指数法"适用于清产核资企业、单位购买的实行价格多轨制和价格已经放
开产品形成的固定资产。其具体操作方法:
(1)固定资产重估原值=账面固定资产原值(含安装费、运杂费、包装费和税费等)×1993年比购置年度的价格指数(1984年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重估时用1984年的价格指数)。
(2)《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中未列明资产价值重估价格指数的设备,可按该设备归属的小类价格指数进行重估;如在小类中仍未列明,可按该设备归属的大类价格指数进行重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