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资产清查工作
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单位占有的各类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各种负债以及各项净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
各科研机构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工作,把实物盘点同核查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净资产结合起来,做到账实相符,不留死角,不打埋伏,切实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流动资产应当按照其占用形态分别进行清查,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和存货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以及科研课题挂账费用、损失等应当在资产清查表中单独反映;
(二)对固定资产应当比照《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进行分类清查,并按其使用年限是否超出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分别列示;职工住房当按是否进行房改区分,并单独列示;对不适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当单独列示;
(三)对账外资产应纳入财务管理范围,在资产清查表中单独列示,以便在资金核实批准后入账;
(四)在固定基金清查中,凡单独列示的固定资产所对应的固定基金应当单独反映;固定基金清查中,使用贷款、国家有偿资金购建固定资产、核算中未列为负债、且款项又尚未归还的,所对应固定基金应当单独反映。
五、关于产权界定
产权界定是依法确认财产所有权及其相关的经营权与使用权等产权归属,规范不同产权主体之间产权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科研机构与其他国有企业、单位或其他经济成分企业、单位之间如存在财产关系不明确和有争议的问题,应当开展产权界定工作。产权界定工作主要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界定的暂行规定》(国资法规发[1992]70号)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1996]89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
产权争议各方应当本着"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明确产权。对于情况复杂,在清产核资规定时间内难以确定其归属关系的资产,可作为"待界定资产"单独登记。"待界定资产"在未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前,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置和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