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做好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1999年9月6日 财清字[1999]1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函[1999]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等文件精神,核实科研机构资产财务状况,促进科研机构转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清产核资范围
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纳入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一)转为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的科研机构或进入中央管理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
(二)转为科技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或进入地方管理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
(三)上述科研机构投资举办的独资企业。
二、关于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
(一)科研机构转为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的,应在科技部统一协调下,报经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同意后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
(二)科研机构进入中央管理企业(集团)的,由接收企业报经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同意后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
(三)转为科技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或进入地方管理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报经当地清产核资机构同意后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
三、关于清产核资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
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应当依据
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清字[1998]14号)的要求实施清产核资工作,其内容包括资产清查、产权界定、资产价值重估和资金核实。
科研机构应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清产核资基准日,全部清产核资工作应当于1999年11月10日前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