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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执行《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建设部关于执行《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建办[1995]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天津、上海市政工程局:

  市政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它涉及整个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为确保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市政工程竣工资料必须完整、准确,及时归档案。现对建设部《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建城[1994]496号)作如下补充:

  市政工程技术资料是城市建设档案的来源和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督促市政建设单位,技术监理、质量监督和城市建设档案馆等部门以及设计施工单位,切实做好市政建设文件材料、技术资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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