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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

  在全额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前提下,离岛旅客每人每次还可以购买1件单价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免税品。
  旅客购买免税品后,乘机携运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
  第八条 离岛旅客购买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免税品,海关以依法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离岛旅客可以通过免税商店向海关办理税款缴纳手续。
  第九条 免税商店应当每10天向海关集中办理一次税款缴纳手续,并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第十条 免税商店应当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将离岛旅客所购免税品施加封志,并运送至机场隔离区内提货点。
  在离岛旅客提取前,免税商店应当确保已售免税品外部封志完好。
  第十一条 离岛旅客进入机场隔离区后,应当在免税商店设立的提货点办理所购免税品提取手续。免税商店应当验凭离岛旅客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单据和登机牌等单证无误后交付相应免税品。
  第十二条 免税商店应当在免税品入库前,按照海关要求登记免税品电子数据信息。
  在旅客提货后,免税商店应当及时向海关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的旅客信息、离岛航班信息和免税品销售信息等电子数据。
  第十三条 离岛旅客在提取免税品后,因航班延误、取消等原因需要离开隔离区的,应当将免税品交由免税商店(包括提货点)代为保管,待实际乘机离岛再次进入隔离区后提取。
  因航班延误、取消造成实际离岛航班日期与原离岛航班日期不在同一日的,以原离岛航班日期记为离岛日期。
  免税商店应当将免税品异常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海关。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离岛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
  (一)未按照规定将免税品携运离岛的;
  (二)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或者离岛航班等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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