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警示约谈,启动问责
部根据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验收结果、各省(区、市)图斑核查和整改查处结果、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对各地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分别进行综合排序,确定警示约谈、启动问责对象,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启动问责工作。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区、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际,确定本辖区警示约谈、启动问责对象,组织开展警示约谈、启动问责工作,并报部备案。
三、工作分工
(一)部、省分工
部统一部署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对所辖各市、县核查和整改查处工作进行指导,查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开展督查、验收,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并依据 15号令,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实施问责,并按本通知要求及时审核和报送相关数据。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审核相关省(区、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和相关统计报表。
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利用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163个全国重点矿区遥感监测成果制作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数据成果。
(二)内部分工
地籍管理业务部门负责提供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建设用地变化调查结果;配合执法监察部门对“本年未批先建”地块、“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和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进行内外业核查,提供相关资料,并核实《土地卫片地块核查情况登记卡》中“权属及地类情况”栏目以及《“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占用耕地面积情况登记表》中“占用的耕地面积”栏目的内容,对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进行认定。
耕地保护、土地利用业务部门对“本年未批先建”地块、“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和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的农用地转用、先行用地、紧急用地、临时用地手续办理等情况进行认定,提供相应文件,并核实《土地卫片地块核查情况登记卡》中“用地手续办理情况”栏目。
矿产勘查、开发、储量管理业务部门对矿产疑似违法图斑矿业权审批以及是否非法勘查、开采等情况进行认定,提供相应文件,并核实《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审批情况”栏目的内容。
规划业务部门对“本年未批先建”地块、“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符合规划情况进行认定,提供相关资料,并核实《土地卫片地块核查情况登记卡》和《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规划情况”栏目的内容。
执法监察业务部门负责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查清违法事实,认定违法性质,明确责任主体,提出处理意见,并核实《土地卫片地块核查情况登记卡》和《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违法情况”栏目,以及《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的内容。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规划院、地调院、测绘院、信息中心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四、政策界限
(一)整改查处和拆除复耕到位地块
2011年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实施问责,核算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时不予计入。
拆除复耕到位情况,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并出具证明文件。
(二)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
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必须计入所在市、县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在实施问责时,根据市、县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区别对待。同时,要根据个案情况,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三)违法用地符合规划认定
各地在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考虑规划修编因素,做好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以新规划为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批准,省、市 (地)级规划大纲已审核通过,建设项目已纳入大纲的,以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为依据。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以违法用地发生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四)特殊类型地块的处理
对于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和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中可能存在的2010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用地、不能提供相应用地批准文件的临时用地、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的紧急用地等类型的地块,都必须作为违法用地填报。
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中的临时用地,已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
五、成果上报
(一)纸质报送内容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部的 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成果包括工作情况报告及以下表格。
1.《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表4)。
2.《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表 5)。
3.《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表6)。
4.《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分类统计汇总表》(表9)。
5.《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表 10)。
6.《军用土地登记表》(表12,以机要件单独上报)。
(二)填报要求
各地必须使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填报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各类数据。各地上报的各类统计数据报表,纸质文件必须与电子数据一致。纸质文件须由填表人和审核人签名,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经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
在本次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部署前,已按照部的要求开展了对 163个全国重点矿区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核查、处理工作的,也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填报相关表格和数据。需要补充开展相关工作的,要及时补充开展。尚未对163个全国重点矿区矿产疑似违法图斑开展核查、处理工作的,要按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开展并填报相关表格和数据。
8月31日前,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部上报核查情况报告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部的核查情况报告须同时以纸质和电子文件形式上报(纸质报告一式三份,报告电子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部执法监察局邮箱,相关统计报表电子文件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上报)。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部联系。属于土地变更调查方面的,与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和部地籍管理司联系,联系人:李万东、牛新萍,电话: (010)66562971,66558217。属于矿产资源遥感监测工作方面的,与中国地质调查局联系,联系人:秦绪文,电话:(010) 58584521。属于《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使用方面的,与部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李磊,电话:(010) 66558656。其他方面的问题,与部执法监察局联系,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联系人:宾洪超、方青, 电话:(010) 66558332,66558344;矿产卫片执法检查联系人:田波,电话:(010)66558325。
部执法监察局邮箱:zfjzdc@mail. mlr.gov.cn
附表:1.《土地卫片地块核查情况登记卡》
2.《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
3.《“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占用耕地面积情况登记表》
4.《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
5.《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
6.《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7.《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
8.《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
9.《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分类统计汇总表》
10.《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
11.《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
12.《军用土地登记表》
表1:
土地卫片地块核查情况登记卡
(本年未批先建□/本年批准本年建设□/疑似新增建设用地□)
单位:亩
┌───────────────────────────────────────────────────────────────────┐
│ 基本情况 │
├─────────────────────────┬────────┬────────────────┬───────────────┤
│ 地块号(图斑编号) │ │ 地块分支号 │ │
├─────────────────────────┼────────┼────────────────┼───────────────┤
│ 面 积 │ │ 地块类型 │ │
├─────────────────────────┼────────┴────────────────┴───────────────┤
│ 土地坐落 │ │
├─────────────────────────┴─────────────────────────────────────────┤
│ 用地情况 │
├─────┬───────────────────┬─────────────────────────┬───────┬───────┤
│ │ 用地单位(个人) │ │ 用地时间 │ │
│ ├───────────────────┼────────┬────────────────┼───────┼───────┤
│ │ 实际用途 │ │ │ 集体土地面积│ │
│ │ │ │ 权属性质 │ │ │
│ ├───────────────────┼────────┤ ├───────┼───────┤
│ 权 │ 地类代码 │ │ │ 国有土地面积│ │
│ 属 │ │ │ │ │ │
│ ├───────────────────┼────────┴────────────────┼───────┴───────┤
│ 及 │ │ 地类名称 │ 面 积 │
│ │ ├─────────────────────────┼───────────────┤
│ 地 │ │ 农用地 │ │
│ │ │ ┌────────────────┼───────────────┤
│ 类 │ │ │ 其中耕地 │ │
│ │ │ │ ┌─────────┼───────────────┤
│ 情 │ 原地类性质 │ │ │ 其中基本农田 │ │
│ 况 │ │ │ │ │ │
│ │ ├────────┴──────┴─────────┼───────────────┤
│ │ │ 建设用地 │ │
│ │ ├─────────────────────────┼───────────────┤
│ │ │ 未利用地 │ │
├─────┼───────┬───────────┼────────┬──────┬─────────┼───────────────┤
│ │ │ │ │ │国家重点工程立项 │ │
│ 规 │ │ 符合规划面积 │ │ │ │ │
│ │ │ │ │ │ 批准文号 │ │
│ │ ├───────────┼────────┤ ├─────────┼───────────────┤
│ 划 │规划符合情况 │ 不符合规划面积 │ │ 项目类型 │省级重点工程立项 │ │
│ 情 │ │ │ │ │ 批准文号 │ │
│ │ │ ┌──────┼────────┤ ├─────────┼───────────────┤
│ 况 │ │ │其中基本农田│ │ │其他立项批准文号 │ │
│ │ │ │ 面积 │ │ │ │ │
└─────┴───────┴────┴──────┴────────┴──────┴─────────┴───────────────┘
┌───────┬───────────┬────────────┬───────┬──────────┬────────┬─────────────┐
│ │ │ │ │ │ │ 批准面积 │
│ │ │ 类型 │ 批准机关 │ 批准文号 │ 批准时间 │ │
│ │ │ │ │ │ │ ┎──────┤
│ │ │ │ │ │ │ │其中耕地面积│
│ │ ├────────────┼───────┼──────────┼────────┼──────┼──────┤
│ 用 │ │预审 │ │ │ │ │ │
│ │ ├────────────┼───────┼──────────┼────────┼──────┼──────┤
│ 地 │已取得的用地手 │转用征收(用) │ │ │ │ │ │
│ │ ├────────────┼───────┼──────────┼────────┼──────┼──────┤
│ 手 │ 续 │先行用地 │ │ │ │ │ │
│ │ ├────────────┼───────┼──────────┼────────┼──────┼──────┤
│ 续 │ │土地使用权证 │ │ │ │ │ │
│ │ ├────────────┼───────┼──────────┼────────┼──────┼──────┤
│ 办 │ │供地 │ │ │ │ │ / │
│ │ ├────────────┼───────┼──────────┼────────┼──────┼──────┤
│ 理 │ │临时用地 │ │ │ │保证金(万元)│ │
│ ├───────────┼────────────┼───────┴──────────┼────────┼──────┴──────┤
│ 情 │ │有权批准机关 │ │ 市级受理时间 │ │
│ 况 │ 农转已上报 │ │ │ │ │
│ │ ├────────────┼──────────────────┼────────┼─────────────┤
│ │ │省级受理时间 │ │ 部受理时间 │ │
│ ├───────────┼────────────┼──────────────────┼────────┼─────────────┤
│ │ 农转未上报 │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 是/否 │征地补偿是否到位│ 是/否 │
│ ├───────────┴────────────┴───────┬──────────┴────────┴─────────────┤
│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 │具体产业类型 │
├───────┴────────────────────────────────┼─────────────────────────────────┤
│法律法规规定的紧急用地(是□/否□) │紧急用地情况说明 │
├───────────────────┬────────────┬───────┴─────────────────────────────────┤
│ │违法主体 │ │
│ ├────────────┼───────┬──────────┬──────────────────────┤
│ 违 │违法类型 │ │ 是否立案 │ 是/否 │
│ ├────────────┼───────┼──────────┼──────────────────────┤
│ 法 │非立案处理 │ │拆除复耕到位耕地面积│ │
│ ├────────────┼───────┼──────────┼──────────────────────┤
│ 情 │是否动态巡查发现 │ 是/否 │ 发现时间 │ │
│ ├────────────┼───────┼──────────┼──────────────────────┤
│ 况 │是否下达停工通知书 │ 是/否 │ 下达时间 │ │
│ ├────────────┼───────┼──────────┼────────┬──────┬──────┤
│ │是否报告 │ 是/否 │ 报告时间 │ │ 文号 │ │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