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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抽查验收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抽查验收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11〕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精神,确保进一步推进整合工作全面完成并取得实效,按照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79号)的要求,部将会同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于2011年3月下旬开始对各有关省(区、市)整合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抽查验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验收的主要内容

  此次抽查验收的省份是除北京、天津、山西、上海、江苏、海南、西藏外的24个省(区、市)。抽查内容是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9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省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点挂牌督办矿区名单的公告》(2010年第 14 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省级稀土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点挂牌督办矿区名单的公告》(2010年第 20 号)要求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各省(区、市)报部备案的整合实施方案以及市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的整合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情况,主要包括整合工作组织宣传情况、开展情况、任务完成情况和取得的成效。抽查验收的具体标准见国土资发〔2010〕179号文件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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