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对照检查,切实解决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中的突出问题
各地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意见》精神,对现有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与《意见》精神相一致的,要继续坚持并不断丰富完善;不一致的,应当尽快修改或废止。要对本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队伍、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找准当前影响和阻碍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对工作中不符合《意见》精神的做法,及时加以纠正。
一是要进一步强化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保障机制。各地要按照“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场所议事”的原则,结合实际,加快制定当地社区工作者人才发展规划、培训教育计划和相关扶持政策,进一步扩大成员来源渠道,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服务群众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要按照以基层政府为主、各级政府分担负责的办法,统筹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及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待遇和工作经费,确保纳入财政预算,人员报酬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要认真总结
“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的实施经验,抓紧编制“十二五”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力争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建设标准,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政府财政预算,进一步拓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采取财政补贴、对口援建、以奖代补、资产划拨等多种措施,切实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社区组织工作、服务用房问题。
二是要进一步深化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各地要加快研究制定基层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明确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专业服务机构的分工细则,科学区分基层政府与社区、社区各类组织在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上的责权关系,积极探索政府指导社区、社区协助政府的有效运作机制,切实扭转许多地方基层政府对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命令式的工作局面。要积极研究社区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新方式,不断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其它各类组织的新机制,努力探索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发挥作用的新途径,加快建立驻区单位社区建设责任评价体系,强化驻区单位的社区责任。对已经建立的社区服务站、社区工作站、社会工作站等专业服务机构要加强规范管理,使之在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实现任务统一安排、场地统一使用、经费统一调配、人员统一管理。各地既不要盲目设立专业服务机构,更不能把它建成基层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在防止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行政化的同时,更要防止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边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