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民函〔2010〕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并以中办发〔2010〕27号文件印发。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入贯彻《意见》是各级民政部门和广大社区工作者的重要任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宣传,切实领会把握好《意见》的精神实质
《意见》是我国居民委员会建设历史上第一次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下发的文件,充分体现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城市基层社会建设的高度重视,意义十分重大。《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城市基层管理和服务的迫切需要,科学总结和提炼了近年来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与和谐社区建设的实践经验、创新成果,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是创造性地贯彻落实《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重要体现,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有利于增强城市基层管理和服务能力,切实提高居民群众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在城市基层的执政基础;有利于保障居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各级民政部门和广大社区工作者要从政治的、全局的、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重大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准确把握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切实研究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中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把这项利国惠民的基础工程继续推向前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的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认真学习《意见》精神,督促下级机关学习。从事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基层干部和社区工作者更要自觉学习,吃透精神,掌握政策,自觉把《意见》精神运用到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实践中去。民政部门所属新闻媒体要带头宣传《意见》精神,同时也要不断创新宣传形式,充分运用讲座、培训班、辅导班、互联网、社区出版物等多种宣传资源和形式,向政府部门、基层干部群众、社会大众进行宣传,努力使《意见》的各项要求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把学习宣传《意见》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城市街道社区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与了解社情民意、推动改革创新、解决社区居民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实际问题结合起来,逐步把思想认识和实际行动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力求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