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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民政部令
(第38号)


  《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李立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决定对《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民救发〔1997〕8号)予以废止。

  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

  (一)《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

  将第二部分第(一)项中的“《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修改为“《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

  (二)《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

  1.将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中的“办理准刻手续”修改为“办理备案手续”。

  2.将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批准”修改为“备案”。

  3.将第四条第(四)项中的“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修改为“并按本规定重新刻制”。

  (三)《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1.删除第十三条中的“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应当经原批准单位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报经民政部同意。”

  2.将第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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