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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4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14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已于2009年12月1日在拿骚正式签署。中巴双方外交主管部门分别于2010年3月11日和2010年7月30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协议》生效所必需的各自法律程序。根据《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协议》自2010年8月28日起生效,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缔约双方),承认缔约双方有权力谈判和缔结税收情报交换协议,希望建立税收领域合作与情报交换的框架,同意缔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议的范围

  一、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应当就管理和执行本协议所含税种的缔约双方国内法,通过交换与之具有可预见相关性的情报相互提供协助。该情报应包括与这些税收的确定、核定、查证与征收,税收主张的追索与执行,税务调查或起诉,具有可预见相关性的信息。

  二、情报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交换,并按第八条规定保密。

  第二条 管辖权

  为正确执行本协议,被请求方主管当局应依据本协议提供情报:

  (一)无论与情报相关的人是否为缔约一方的居民、国民或公民,或者掌握该情报的人是否为缔约一方的居民、国民或公民;且

  (二)只要所需情报存在于被请求方领土内,或者为被请求方管辖的人掌握或控制。

  第三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议适用于下列税种: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除关税外的任何税种。

  (二) 在巴哈马国:

  所有税种。

  二、本协议也适用于协议签订之日后任何一方征收的增加或者代替第一款所列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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