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批复
(民函〔2011〕12号)
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设立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决定准予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设立登记。该基金会属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
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设立登记后,应当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民政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拓宽民间外交渠道,促进世界和平发展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