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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中国社会出版社章程》的批复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五条 出版社设监事会,为监督机构。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出版社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其余由民政部委派和由总社领导班子提名确定。监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监事3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会主席由民政部提名,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均由监事会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出版社财务;

  (二)选举监事会主席、副主席;

  (三)听取监事会主席工作报告;

  (四)对董事、社长、总编辑执行出版社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当董事、社长、总编辑的行为损害出版社利益时,要求董事、社长、总编辑予以纠正;

  (六)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以及主办单位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席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召开监事会,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九条 出版社设社长一名,由董事会提名,报民政部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社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和出版社年度经营计划及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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